服务电话
网站动态
律师文集

雷光波涉嫌故意伤害案 辩 护 词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4-21 08:36

 

雷光波涉嫌故意伤害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雷光波的委托和湖南海川事务所的指派,在被告人雷光波、熊超涉嫌故意伤害罪、胡林涉嫌窝藏罪案中担任雷光波的辩护人。

对于此案的发生,我对被害者刘芳表示深切的同情,在此我代表被告人及家属对被害者家属表示诚挚的歉意,对今天参与本案庭审的法官、检察官、工作人员对此案所付出的辛勤劳动,辩护人表示由衷的感谢!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雷光波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发生被告人雷光波是受他人的指使和蛊惑,临时起意而为,相对于他人,是起次要作用的。

下见雷光波询问笔录:

1、10月28日第7次询问笔录:我看见陈育林,他要我把刀给他,我一拿出来,刀就被他们抓过去了,具体谁那里我也不知道。……沛沛也在喊“给我搞”,我于是拿著刀就往前面冲……

2、8月26日第3次询问笔录:反正后来我拿出的这把刀到了陈育林手中,当时陈育林接过刀后又将刀递给了我,并在口里喊了“给我搞”因为当时我和陈育林站在一个方向,而对方有几个人,这时我拿著这把刀就朝这几个人当中捅了一刀……

3、9月19日第5次询问笔录:并且我们这方有人喊:“给我搞”,这时我就拿著我那把跳刀朝对方的人捅了一刀……

对于本案冲突的形成,被告人雷光波是起消极作用的,是受他人的指使和蛊惑而参与其中,在进入电梯准备离开时被害者一方不让离开,再起冲突时只是冲出去跑掉。其供述有人让他拿刀出来才拿刀出来,说明其是自主无意识的,完全遵照别人的意图而行事。刺死人前拿刀,在他人喊“搞”之后才拿出了刀,往前面冲,其为什么捅人的心理状态是:10、28第7次询问笔录述:我当时看到自己这边的人都被打的“差不多”,被逼得没地方走了,心理很紧张,怕对方搞到我,我于是没办法只要持刀向前冲了;8、26第3次询问笔录述:我当时也没想那么多,当时陈育林口里喊着搞,所有我就拿刀捅了一刀;第9、19第5次询问笔录述:我当时的情况下我头脑里没什么想法;以上说明多种思想交织在一起,其意识是模糊的,捅人时不知道轻重,完全是无知的,主动性是不情愿的,雷光波拿刀出来只是吓唬被害者一方方便自己冲出去,不要“再搞再闹了”,由于其冲出去速度过快,刘芳退后不及被刺死,对造成今天的后果是出乎他的意料以外的。

二、被告人雷光波对外只刺了一刀,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还是可以挽救的。

1、熊超4月18日怀着“自首”的想法和态度去公安机关投案,笔录存在矛盾之处,按理第1次供述应当真实,其讲述不清楚雷光波捅人没有,但又说在跑回安乡的路上时,雷光波捅了人(捅到底了),事实上雷光波和熊超没有一同回安乡,而是各自回安乡,其当庭也讲述两人之间没有讲过话,至于熊超以后的询问笔录供述事后听雷光波讲或者自己亲眼看见雷光波捅了穿黑背心的人或者他人,本身供述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且无其他相关的证据佐证 ,不足以采信。

2、王雨询问笔录4、18述:“陈育林就把手往外一甩讲:搞、搞死他们。然后我看到熊超和雷光波两人手里好像都拿了一个弹簧刀,我朋友刘芳就往后退,我当时就向前对熊超和雷光波讲:莫这样搞咯,他们两个突然就拿到往我身上捅,我当时好像挡开了熊超的刀,但雷光波捅在我的左腹上。”

刘芳被刺倒之前,王雨已被刺躲在其他的包厢,被人抬了出来,不可能刺中王雨的同时又刺中刘芳,且都刺中左腹。王雨述说熊超和雷光波两人同时去刺他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自述也只是“好像”挡开了熊超的刀,到底挡没挡开连他自己都不能肯定,任永刚的证言(2011、4、18第2次询问笔录)也是证实熊超追逐过王雨,雷光波没有追逐;另外,不确切肯定的鉴定结论也没有得出雷光波捅人的刀具上含有王雨的基因成分,如果捅伤刘芳之后再捅王雨必含有其基因成分。

3、本案证人范炉奇没有证据证明其为现场目击证人,且其第二次询问笔录不符合询问地点。#p#分页标题#e#

3、本案在追究被告人雷光波刑事责任的时候,不应以造成王雨“轻微伤”为由,从重或加重至一个刑种来处理。因为被害人王雨受轻微伤尚未达到刑事追诉的要求,不能作为量刑的根据,不能将此作为对雷光波从重或加重的量刑情节予以刑法评价;

三、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被害者一方有过错,对于此案冲突的形成和升级有推波助澜的作用,激发了双方矛盾,对本案最终造成的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被害者一方是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被告人熊超与被害者刘芳一点轻微的碰撞而引起,被害者刘芳一方就嘲弄、推搡、动手打被告方,被害者一方方多次拦住被告方不让离开,被告方坐电梯离开,被害者一方也不准,继续发展成为殴打、推搡,对暴力事件的发生有积极的参与度,对造成本案后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1、见雷光波、熊超询问笔录;2、第四卷宗第39页苏玲2011、4、17询问笔录第2-8行,第40页第1-3行;3、袁珍4、17询问笔录;);

2、被害者一方将三楼客梯按住不放,故意让事件升级(说白了,今天就要分个青红皂白),并殴打吸毒的被告人雷光波。

四、被告人雷光波触犯故意伤害罪有坦白表现, 积极悔罪、当庭认罪、对被害者家属赔罪且有赔偿愿望,其没有对被害者刘芳致死的动机和目的。

1、雷光波归案后公安机关前后询问能承认自己拿刀捅过人、捅得比较重(对于捅人的情节一直都坦白),当庭询问时其对捅人的事实供认不讳,只是对刺伤王雨的事情不承认,但也不是不认罪的表现。其与前后笔录大体一致(由于语言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欠缺,在庭审中时在一些无关紧要细节上纠结,其主要是慑于法庭的权威,而做的小的自认为对的辩解,加之过量吸毒意识模糊不能准确记清案情,还请法庭能够原谅。)但其能如实坦白所犯的罪行,真诚悔过,在辩护人会见时,多次表示要痛改前非(其向辩护人表述怕再也尽不到孝了),前后两次按辩护人提供的刘芳的户籍地址向受害者家属寄出信函赔罪,并表示家庭贫穷不能给予很多的赔偿,但是一定会尽全力满足家属的愿望(给刘芳妈妈、奶奶养老送终),这说明被告人已有改恶从善的决心;雷光波犯罪后向他人讲述要自杀,被抓获后几度想到自杀(其认为是上天给他安排的悲剧,至今都没想到会拿刀出来,为什么要冲出去。),都被管教民警援救过来,说明其有悔罪之意。

2、雷光波没有挑起事端的主观意愿,从被告人熊超与受害者一方发生争执时,就与陈育林一同主动规劝,心平气和的解决事端,但受害者一方不饶人,借助酒劲主动挑起事端(屡次拦住被告方不让离开),在对方殴打自己的过程中,也是毫无意识。

五、被告人雷光波家属有尽其所能积极赔偿家属的愿望

1、被告人雷光波对被害者刘芳百倍的赔偿也无法换回其生命,但被害者一方应正视现实,被告人雷光波不能给被害者家属更多的赔偿,但家属必定在有生之年尽绵薄之力来弥补今天的过失。

事出之后,辩护人获得被害者刘芳家属的地址,被告人年近六旬的父亲(从没有出过安乡县,坐车就呕吐,来趟长沙昏睡了两天才缓过神来。)第一时间从常德安乡县乡下赶到刘芳家里,主动找到被害人刘芳家属赔礼道歉,协商赔偿事宜。但受害者家属要求一次性拿出这么多钱,实在难以满足,被告人及家属有诚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受到的损失。

2、贵院墙上孟子的格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意思是说:在赡养孝敬自己的长辈时不应忘记其他与自己没有亲缘关系的老人,在抚养教育自己的小辈时不应忘记其他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小孩。被告人雷光波上有年近六旬的双亲,下有5岁的孩子需要人抚养(妈妈生下之后再无照看),被害者母亲、姐姐要求严惩“凶手”,枪毙“凶手”,表面上看是为了替子报仇,并发泄儿子死亡给其带来的伤心和悲痛,庭后表示庭审时也是一时激动,对于雷光波处境也表示同情。目前,被害者刘芳家属善解人意,充分理解雷光波的遭遇和其家属的困境,但是具体的赔偿金额待进一步协商。

 

被告人雷光波意气用事,轻率鲁莽,此案的发生不是被告人雷光波的本意,雷也不想,都是冲动惹的祸,但在本案审理阶段(包括庭审时)体现其悔罪和赔罪的善良愿望和强烈意愿。被告人雷光波前后多次给受害者家属写信赔罪,需要的是被害者的家属的谅解以及心灵的安慰。逝者已逝,关键是生者何为?天底下最大的慈悲莫过于宽恕,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如果你们愿意给雷光波一些机会,被告人家属收获的不仅仅是一份感激。#p#分页标题#e#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雷光波在本案中神智不清醒受他人所蛊惑而参与,没有再刺第二刀,从事件发生的起因、参与的主动性上是消极的,雷光波能真诚悔罪、认罪、愿意主动赔礼道歉,其家属就赔偿问题有诚意与被害人家属充分协商,获得谅解(还请审判长、审判员体谅民生之多艰,能够延缓一些时间)。考虑到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一般(1、当庭形容其当时捅人的意识是迷糊,他也不知道,事后才知道捅了人,其只是表述自己当时的心理状态,不是不认罪。2、不理解其没有刺伤王雨把他起诉了,转不过弯。3、本案在年前开庭时间比较紧迫,心理无准备。4、慑入法庭的威严。至今无法接受捅人的事实和将要面临的刑罚。),坦白等情节,望贵院能秉持一贯以来的审慎态度,本着司法为民的工作原则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目标,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

 

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

黄四群  律师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