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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知识

一人犯数罪、关联犯罪的如何并案处理?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11-17 09:27

 

按照管辖分工,检察机关承担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公安机关承担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在侦查实践中,经常遇到牵连管辖的问题,如有的犯罪嫌疑人既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又实施丁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刑事犯罪,有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普通刑事犯罪与其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渎职侵权犯罪相互关联。对于此类案件怎么处理,原《规则》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这就造成一人犯数罪或者关联犯罪,往往由不同机关立案侦查,不利于集中调查取证,也不利于侦查、起诉、审判的衔接,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例如,一些渎职犯罪的认定,往往与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相关联,而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往往又是构成这些渎职犯罪的要件,如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走私罪、玩忽职守罪等。而在实践中,对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由于检察机关无权管辖,致使相关的证据不能及时收集获取,或者延误侦查时机,妨碍侦查活动,影响了渎职犯罪的正常查处,也容易滋生腐败。
 
    以主罪或最先发现作为确定侦查管辖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许多国家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均采取这种做法。在《规则》中确立并案处理制度,对一人犯数罪及关联犯罪的并案侦查作出规定,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也符合刑事诉讼原理。《规则》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