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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知识

刑侦技巧:翻供、不供案件讯问具体对策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11-17 09:24

 

 对翻供或不供案件,要依次审查原供的背景、供述取得是否存在合法性争议、是不是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庭审讯问对策。

    1.不要急于否定其翻供,可以按照其辩解进行讯问,及时发现
破绽。如果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在说谎,没有必要急于驳斥,因为几是谎言就会有漏洞,被告处撒了一个谎就要用更多的谎言来解释,公诉人可以从谎言中发现漏洞,利用漏洞来驳斥被告人荒谬的谎言。   
    例:在笔者办理的一起受贿案件中,被告人收受某甲行贿款。但被告人当庭翻供称是瞎编的,其没有收受甲的行贿。笔者问:“你是否曾供述称你收了甲的钱?”被告人回答:“是,但我当时是瞎编的。”笔者问:“那你当时为什么要说是甲送你钱?”被告人说:“因为我们是好朋友,所以我提到他。”笔者继续问:“那你知不知道行贿也是犯罪?”被告人说:“知道。”笔者又问:“那既然甲没有行贿,而你又说甲有行贿犯罪事实,那你不是诬告甲吗?”被告人想了一下说:“是的,当时没想这么多。”笔者最后问:“按照你刚才的说法,因为你和甲是好朋友,所以你才对其诬告陷害,对吗?”被告人哑口无言。这起案件中,我们就是有效利用了被告人谎言中的漏洞来击穿其谎言,让审判人员和旁听的群众可以直接感知被告人辩解非常荒谬,明显是在撒谎,这也有助于对被告人的指控。
    2.注意利用原供中只有实施犯罪或者亲历者才能供述的情节,在讯问环节中加以固定。《死刑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的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的,可以认定有罪。”在开庭时,如果有这类情节,要通过讯问有效固定被告人对于此类事项的承认,以便在举证环节用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或说明。
    例:在一起有预谋的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沈某否认参与犯罪,而其情人的证言证实,案发后某一天沈某和其讲过前段时间其村棋牌室发生一起外地人抢劫案件,当时有一辆某省籍车辆在棋牌室附近进行了一周的蹲点。当庭讯问时,我们问其是否向其情妇说过上述的话。其表示认可。笔者又问他怎么知道这件事的,其称听公安人员说的,但又无法明确说出是哪个公安民警告诉他的。在讯问中,我们将其向其情人透露上述事实予以固定。在后续的举证及对证据归纳阶段,我们向合议庭说明:“本案中除了参与作案的被告人外,没有一个证人、被害人提及在案发前曾有一辆车在棋牌室外守候。”而被告人表示,该消息来源于公安,但不能说明哪个公安民警告诉其该信息。而其也从未表示过该信息来源于同案其他被告人。也就是说亲历过犯罪的人,没有人知道有这样一个细节。通过抓住这一细节,我们成功地实现了对被告人的指控。
#p#分页标题#e#    3.要注意堵住被告人提出新辩解的可能与机会,明确其供述。如被告人当庭提出新的辩解,与以往辩解不同时,公诉人讯问可
要求其明确答案,阻止其产生新的辩解的可能。同时,根据其辩解
的不同,抓住其漏洞,适时予以反驳。
    例:某诈骗案中,甲某冒充公安厅长司机,先称其可以将乙的亲戚丙从拘留所弄出来,后从乙处骗取了几十万元。被告人在当庭讯问中辩解其在侦查机关所作供述都是遭到刑讯逼供的,是不真实的。其辩解称并非要诈骗,而是向乙借钱,其是先问乙借钱,后乙找到其要求其帮忙想办法将丙从看守所释放。对此,笔者并不反驳,而是问:“在案卷里,你除了有罪供述,还有一些是无罪辩解的,你做这些无罪辩解时,公安人员有没有刑讯逼供你?”被告人答:“没有。”笔者问:“那你的这些无罪辩解说的是真话吧?”被告人答:“是。”笔者问:“你今天当庭也是实事求是的回答的,对吧?”被告人答:“是。”于是笔者当庭要求出示被告人的某份作无罪辩解的证据,问:“这份笔录中,你表示不认罪,这份笔录的内容是真实的吧?”被告人答:“是真实的。”笔者于是要求被告人阅读,并将其中的辩解向法庭进行宣读。被告人看了之后不念,于是笔者向法庭宣读,在该份笔录中,被告人辩称“乙找到我.让我帮他想办法把丙从看守所弄出、来,过了几天,我问乙借了钱。”接着笔者向法庭指出:“被告人当庭提出自己的辩解是真实的,而其以往所作辩解也是真实的,两个相互矛盾的事务不可能同时为真,否则违反矛盾律。而被告人两次自称都是真实的辩解,在借钱与请托事项的前后时间问题上,完全矛盾,请法庭注意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情况。”由此,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供述真实性产生怀疑。之后,我们通过庭审进一步举证,出示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以往的供述均系合法取得,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应采信其原供,法院采信了我们的观点,判决被告人有罪。在前文中,笔者提出反对在讯问阶段遇到被告人不供或翻供的情况即出示其原供的做法,但并非完全反对,而仅仅是认为不应在被告人一有翻供情况下,就希望通过举证驳斥被告人辩解的做法。而是应在固定其辩解情况下,适时出具相关证据,以达到有效对其进行驳斥的效果。
    4.迂回包抄,声东击西,对于问不下去的问题暂时搁置,换一
个方法、角度、形式再去问。有的问题在讯问时可能得到的是被告人的回避,那就暂时搁置,通过讯问其他问题,然后再将前面的问题变化问法再次提出,被告人在无戒备的情况下,可能回答会有所不同。
    例:在某起发生于2011年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他人致死案中,我们已经掌握了大量关于被告人甲1995年出生的证据,甲始终否认其于1995年出生,庭审讯问中仍称其是1997年出生的,试图通过“作案时不满14周岁”来逃避刑事责任。开庭时,我们并不直接问其年龄问题,而是阀一些其他同案人的情况。当被告人放松警惕的时候,公诉人用很平和的语气问其是哪年生的,甲回答是1997年生的。公诉人接着问属什么属相的。甲脱口而出“属猪的”。这时候甲的漏洞就出来了,1997年是属牛的,而1995年才是属猪的。被告人口供的虚假性在讯问阶段得以显现,在后续举证环节得到进一步印证。#p#分页标题#e#
    5.讯问提问设计要做到环环相扣,步步紧逼,从无争议事实出
发,最后要求被告人自行下结论,从而迫使其承认成者无法回答。
    例:在某受贿案中,被告人系某法院执行局长,在配合上级法院到当地进行民事案件执行的过程中,收受申请执行人两万元钱。被告人承认收钱,但称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上级法院的执行案件,与其无关。笔者问。:“你是一名负责执行的审判人员,对执行的相关法律应该很熟悉吧?”被告人答:“对。”笔者问:“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解释你是否熟悉?”被告人回答知晓。笔者问:“其中有一条规定,异地执行有两种情况:第一,到当地执行,由当地法院配合执行;第二,其他法院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是这样吗?”被告人表示同意。笔者问:“那本案中你涉嫌的事实是不是属于第一种情况?”被告人回答:“是的。”笔者问:“那你到现场配合执行是不是履行了该条规定的法定执行职务?”被告人回答:“是的。”笔者又问:“那你是在依法履行上述法定职务后收受了某某两万元钱,对不对?”被告人沉默不语。一以上讯问,让人明确感觉被告人在履行完执行}职务之后收受了他人给予的财物,“权钱交易”特征显而易见。
    6.当被告人辩解出现明显漏洞或不合理之处时,要注意“借力打力”,有效进行反击,从而迫使其承认或者无法回答。
  例:某贪污案,被告人通过虚开发票向某公司打款,后以该公司培训费名义将款项供数人私分。被告人辩解这些钱是根据有关文件可供分配的奖金,只是财务手续不健全,因此采用走账的形式操作。庭审时,笔者并不直接揭穿其谎言,而是按照要求其明确由某公司给他俯的款项究竟属于何种性质。被告人辩称系。“回扣”。笔者即抓住这一问题讯问被告人:“根据我国哪种财务法规,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将回扣作为奖金发放?”被告人猝不及防,沉默不语。
    7.注意在讯问中,固定对于定罪有利的情节。此类情节,可能是被告人在作无罪辩解时没有仔细考虑的问题,或者与定罪关系不大,怛可能对其供述或辩解真实性产生重大影响的事,而这些细节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公诉人在讯问时应予以固定,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在举证时予以说明,还是在讯问时予以明确驳斥。如陈某某职务侵占案,被告人供称系向单位董事会借款,但除其之外的所有董事均宣称不知情。本案中一证人称,,其陪同被告人取款时,被告人告知其取款是为了过年给有关单位、领导送礼。公诉人讯问时,即就此讯问被告人,被告人承认曾向该证人作以上表示。公诉人随即反问:“送礼的钱是有去无回,借款是有借有还,既然是为了送礼,怎么可能是借款呢?又如何归还呢?”被告人当庭沉默。尽管这一情节并非定案的关键,但在被告人对该证人做上述时,其并未考虑到这一表示的后果,是其真实想法的直接描述,而这一情节被我们固定下来后,也成为我们定案的重要理由。
    8.对于有数个被告人的案件,对同一关键细节而同案犯中有不同供述的情况,要在讯问中及时点明,以分化同案犯,确保合议庭形成内心确信。如在多人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中,可以利用被害人死亡的致害伤是锐器伤还是钝器伤这个细节,从同案犯的供述中去证实某被告人所持的是钝器还是锐器,从而确定各被告人在全案中的作用等。在讯问此类案件中,还要注意讯问的顺序,不必拘泥于起诉书列明被告人的顺序讯问,可将认罪被告人先进行讯问,在合议庭对整个案件有了全面了解后,再问不认罪被告人。#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