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
网站动态
以案说法

拒不停车致乘车跳车受伤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10-20 11:27

 

某日晚12时许,女青年尧某和朋友郑某从某网吧出来路遇男青年鲁某骑摩托车路过,鲁某以送尧回家为由让尧某上车。尧某上车后,在行车过程中尧再三要求鲁停车要求下来,但鲁某拒绝停车。后尧某站在车上以不停车就跳车相警告,鲁某仍未予理睬,继续前行。尧某见鲁某不停车遂跳车,导致受伤昏迷,鲁某见状将尧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尧某伤势为重伤甲级。
 
  【分歧】
 
  对于鲁某致人重伤的犯罪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鲁某致人重伤的的犯罪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鲁某致人重伤的犯罪主观方面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从认识因素方面来看,在过于自信的场合,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这种认识,相比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来说,一般比较模糊,特别是对这种结果的现实性,行为人往往认识不足。本案中,被害人再三要求鲁某停车甚至以跳车相威胁,据此可以认定,鲁某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是有一定认识的,但对被害人跳车并致其重伤这样的结果估计不足。
 
  2、从意志因素方面来看,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场合,行为人轻信危害结果能够避免,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反对和否认的态度的,因而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行为人多感到意外,流露出“悔不当初”的情绪,而当危害结果仍在恶化的时候行为人往往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或尽可能减轻损害的程度。而间接故意则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既不肯定也不排除而是听之任之的态度。这点是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键点。本案中,鲁某对被害人跳车致其重伤的结果是持否认态度的,其真实目的只是带被害人去玩下,并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当被害人受伤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救助被害人并没有逃离现场而在医院等待被害人家属,鲁某的这些行为表明他主观上不是故意的。
 
  3、过于自信的过失总是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使行为人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从被害人站在车上说要跳车到真的跳下去的时间和距离都是比较短的,而摩托车在行驶的条件下要平稳停下是需要一定滑行距离和时间的,加上被害人是女生胆小,故使得鲁某对形势估计错误。认为凭借这些主客观条件是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可以认定鲁某在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故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