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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10-20 11:27

 

【案情】
李某冒充某中央部委的官员,对王某声称可以帮其解决升职问题,但需要好处。王某答应给李某8万元好处费。王某到李某住的酒店将8万元交给李某,事后王某接到朋友电话称某部委根本没有李某这个人,王某这才得知自己受骗。对于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
 
对于李某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应按照招摇撞骗罪处理。理由是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所以李某的行为属于招摇撞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应按照诈骗罪来处理。理由是虽然李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属于招摇撞骗罪,但其骗取的财物数额巨大,若仍然按照招摇撞骗罪来处理会导致罪刑失衡,所以应该按照诈骗罪处理。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李某应该按照诈骗罪来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虽然招摇撞骗罪所骗利益包括财产利益,但是当骗取数额巨大的时候应该按照诈骗罪来处理。因为招摇撞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他侵害的法益更为严重的情况下,法定最高刑却是10年的时候,而不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诈骗,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却要按照无期徒刑来处理的时候将会导致严重的罪刑失衡。换句话说即出现了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情况,此时就违背了罪刑均衡的原则。更为严重的是,如果认定为诈骗罪,诈骗罪是可以转化为抢劫的,而如果认定为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不能转化为抢劫的,更会导致相同的情况得到不同的处理,更会导致严重的罪刑失衡。
 
第二,招摇诈骗罪所侵害的利益可以包含名誉、荣誉、爱情、地位等,但是不能包含数额较大的财产利益。因为一旦数额较大的时候,就应该直接按照诈骗罪进行处理,只有在数额不大的情况下,诈骗罪的法条也没有被触犯,此时可以被包含在招摇撞骗罪的范围之内。
 
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则直接按照诈骗罪来处理,即对招摇撞骗罪进行了一个拆分,原则上不包含数额较大的财物。若出现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情况则直接按照诈骗罪来处理。这样一种拆分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遵循了罪刑均衡原则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李某诈骗的数额高达8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本着更好的遵循罪刑均衡及保护法益的原则,对于李某应当按照诈骗罪处理。
 
综上所述,在一般情况下,招摇撞骗罪所骗利益可以有财产利益,但是一旦罪刑失衡的时候就不应再按照招摇撞骗罪来处理,而应按照诈骗罪来处理,对于本案李某应当按照诈骗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