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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踢倒醉酒人致其倒地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吗?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10-20 11:22

 

 【案情】 
 
  王某下班途中偶遇喝醉酒的魏某,魏某说王某挡住了他的路而找王某滋事打架。群众劝架时,王某突然冲上前朝魏某肚上踢了一脚,魏某因饮酒过量,站立不稳而仰面倒地,头部磕在马路上死亡。后经鉴定魏某系在醉酒状态下,其头部受到外力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用脚踢魏某致使其摔到在地,头磕在马路上造成死亡,虽然王某没有直接打伤魏某,但因王某脚踢致魏某倒地而受伤,王某对此结果处于放任态度,王某之行为已构成间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主观上存在过失,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魏某死亡的后果,但其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其行为与魏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当认为是犯罪行为,纯属意外事件,依法应宣告其无罪。
 
  【管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定要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发生厮打,互殴中双方主观是都存在伤害对方身体的故意。王某在故意伤害动机支配下,又踢了魏某腹部一脚,王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完成。那么王某踢魏某腹部一脚的行为与魏某倒地后,头磕在马路上,造成死亡的后果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行为与其后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刑法理论上把因果关系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一种因果关系在发展过程中与另一因果现象纠合在一起,而产生了另一种结果,这种结果尽管不是前一因果关系必然导致的,但也具有因果关系,即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作为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因果关系,大多是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不可否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偶然因果关系,也得负刑事责任。 
 
  该案中,王某踢魏某一脚的行为与魏某倒地,头磕在马路上造成死亡的后果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从主观上分析王某对魏某倒地造成死亡的后果是未曾预料的,但该后果是不是他根本预料不到的?不是。案发地属马路,路面硬度强,王某作为成年人应该预见他用力把魏某踢倒后很可能造成魏某身体严重损伤的后果。另外,如果王某在踢魏某之前已发现魏某醉酒,那就更应该预见魏某倒地后的危险性,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把魏某踢倒后,致其头磕在路面上造成死亡的后果,对此后果王某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按照在认定犯罪上主观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