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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具体内容?实践中应当如何正确把握?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9-10 07:3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公诉条件等问题,是《解释》的重要内容。[15:55][“两高”]:第一,《解释》第一条分两款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具体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是“捏造并散布”,即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二是“篡改并散布”,即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三是“明知虚假事实而散布”,即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行为,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上述行为均反映出行为人具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主观故意,可以认定为诽谤罪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信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那些肆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由于信息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以及网帖内容不易根除等特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解释》第二条从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数量,诽谤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诽谤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实践中,有的不法分子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恶意散布,在短时间内点击量数以万计,传播甚快,流毒甚广,给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应当依法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罪是自诉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引发群体性事件,引发公共秩序混乱,引发民族、宗教冲突,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等七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以适用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此类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既符合刑法的规定,也是有效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现实需要。各级司法机关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上述几种情形,既要突出打击重点,依法惩治诽谤犯罪,又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防止扩大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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