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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9-10 07:2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