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9-04 07:27
被告人鲁栋汉(化名),男,24岁, 重庆市涪陵区某镇无业人员。2008年5月31日下午1时许,鲁栋汉伙同袁某、钟某帮吴某某(均另案处理)追讨欠款,受吴某某等人指使,住进了涪陵锦天名都大厦女青年张某家里,逼张某帮前夫欧某还钱。鲁栋汉、袁某、钟某等人在张某家里煮饭、住宿、上网,严重影响了张某家的正常生活。无奈的张某被迫给前夫的二姐欧女士打电话,告诉了自己家里发生的情况。欧女士迅速赶到张某家,与张某一起反复规劝鲁栋汉、袁某、钟某等人离开张某家,但均遭到拒绝。害怕的张某和儿子只好于6月1日儿童节这天外出住宿、生活。直到6月3日上午10时许,醒悟的张某才向公安局报了警,鲁栋汉、袁某、钟某等人被警察带离张某家。鲁栋汉、袁某、钟某等人非法侵入张某家持续时间长达69小时。
鲁栋汉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2008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一审判决:鲁栋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理评析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特征: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与社会关系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不经住宅主人同意而又没有法律根据,或者不依法定程序的强行侵入。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意图在于破坏他人生活的安宁。本案中,鲁栋汉为帮他人追讨借款,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审理中,被告人鲁栋汉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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