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9-03 07:18
【案情】
2009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周某某怀疑自己以前多次在赵某某家中打牌输了钱,系赵某某作了假,便以赵某某说输赢各一半为由,找赵某某索要输的钱,被赵某某否认,被告人周某某便与被告人伍某某商量带人去找赵某某。被告人伍某某遂打电话叫来蒋显燕(另案处理)并将其介绍给周某某,随后周某某带着蒋某某等人到赵某某家中索要,赵不承认,被告人周某某等人便对赵某某进行殴打、威胁,赵某某便叫妻子杨某某找人借钱。杨某某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取人民币5000元,交给周某某等人后,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才离开赵某某家。周某某和伍某某各分得500元,其余被蒋某某等人瓜分。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某和伍某某对邱某当场实施殴打的暴力并迫使被害人交出5000元现金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行为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某和伍某某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采取殴打、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肋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法律特征如下:⑴、主体是一般主体;⑵、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并且有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肋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⑷、客体是他人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因蔡某等人赌博使诈而引发索取赌债纠纷,虽被告人吴某等人使用了一些暴力,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而是要追回所赢赌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规定也不以抢劫罪定罪外罚。因此,被告人周某某和伍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抢劫罪。
2、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其法律特征如下:1、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上系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3、客观上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4、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周某某和伍某某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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