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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歧义性语言”进行宣传属于虚假宣传的手段之一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9-01 08:36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以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或采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误解的行为。据此可知,虚假宣传的手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是虚构事实,即无中生有的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如商品不具有某种性能却宣称具有某种性能,产品非专利产品或未经认证却宣传为专利产品或经过认证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款规定的“伪造或者冒用”等即属此情形。二是歪曲事实,即某种事实虽然存在,但却对其进行夸大或篡改等,以误导消费者。如故意夸大产品的性能或服务的水平等。三是其他误导性方式,即虽没有虚构或歪曲事实,但通过模糊性或歧义性语言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行为。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很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条就对此种情形进行了简单的列举,包括“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此类宣传行为虽然没有虚构或歪曲事实,但由于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了“片面的宣传”或采用了“歧义性语言”进行描述等,没有真实反映商品或服务的品质,足以误导消费者的选择,因此,仍属于虚假宣传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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