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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认定的两个必备条件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7-10 08:30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其一,行为人具有逃跑行为。有观点认为,逃跑是指逃离事故现场,关键是对逃跑的认定,行为人逃离了事故现场,即成立逃逸,未逃离事故现场,则不成立逃逸。这显然是从字面上和形式上把握逃跑的涵义,背离了立法初衷,对于审判实践中频繁发生的诸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具有实施救助的条件而不实施救助行为,甚至在现场指使他人掩盖罪行的严重情节,但给予严惩而不能。
其二,行为人肇事后逃跑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成立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解释》明确将逃跑的前提条件界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避免了打击范围的扩大。绝大多数肇事人逃跑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逃跑系惧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的群众对其欧打,或其基于一时恐慌。在审判实践中,这些人在逃跑后通常能够通过报告单位领导或者主动投案等方式接受法律处理,由此体现出两者社会危害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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