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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的认定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6-29 14:33


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所送的房屋,由于种种原因,收受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应予以认定为受贿。对此,“两高”司法解释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具体适用法律时,如何认定犯罪形态与犯罪数额应深入研究。因为房屋作为不动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与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相比不具有完整意义的所有权,转让交易受到法律上的限制,但是行为人之间实现权钱交易后,各自利益需求得到了满足一般不会产生物权纠纷。所以,对此类行为以受贿定罪,按照受贿既遂,以行为人交易时的房屋市场价格扣除实际支出价格,确定数额,并综合无产权证等情节,决定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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