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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房屋犯罪数额的认定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6-29 14:17


认定以房屋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定罪数额应综合市场价格、实际支付价格、优惠价格等予以考虑,“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实际操作中,此类犯罪多数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他们确定的商品房销售价格随着市场变化、政策调控时常被动,而且销售过程中又可能出现最低优惠价格、内部价格、特定价格等多种价格形式,容易产生错觉。对此,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双方为掩人耳目,故意在合同中约定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而请托人并未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的,房屋的市场价格应以价格认证部门的估价为准。对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要考虑交易的时间、交易房屋状况、销售情况,存在针对不特定人的市场优惠价格,以最低优惠价格作为市场价格,对于以内部价格,特定价格销售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此类购房资格的,享受的特定价格,内部价格,应与实际支付价格差额计算反之,按正常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差额计算。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后转手出售的,出售的价格不能作为认定市场价格的依据,而应以正常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如果正常市场价格不能确定的可参照行为人转手出售的价格认定房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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