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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6-23 14:11
根据《看守所条例》和有关规定,看守所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押人员,可以使用械具:
(一) 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
(二) 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逃脱\自杀的,或者已发生这类行为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类似行为的.
(三) 严重闹监、提讯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需要戴械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