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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6-23 14:0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颁发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 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 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 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 劳动教养人员;
(七) 收容审查人员;
(八) 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