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5-28 07:37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 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恶意透支诈骗主体是否限于合法持卡人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恶意透支的主体只能是合法持卡人。第二种观点认为,恶意透支行为主体包括合法持卡人和骗领信用卡的人。骗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采取弄虚作假,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伪造保函、伪造证明等手段,骗取发卡人的信任,领取并持有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第三种观点认为,恶意透支按持卡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分为纯正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和不纯正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前者为合法持有人,后者为合法持有人以外的人。笔者认为,恶意透支的主体应当限于合法持有人。透支是信用卡的特有功能,是银行赋予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权利。显然,恶意透支是持卡人对于透支权的一种滥用,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银行资金。骗领信用卡本身就是违法犯罪的行为,领卡后并不具有合法的透支权,因此恶意透支的情形是不存在的。骗领信用卡后透支使用以侵占财物,是一个完整的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而不是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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