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5-10 10:35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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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违反海关的监管、查验制度,偷逃应缴纳关税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点。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的行为。普通货物、物品,是指《刑法》第151条规定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第152条规定的淫秽物品以及第347条规定的毒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包括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在内。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是指《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起刑点是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此外,下列行为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或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4)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
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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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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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划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一般走私行为的界限?
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法定的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按一般走私行为处理,5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有关走私罪的界限?
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等特殊性质的物品分别构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质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构成本罪。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p#分页标题#e#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机器制品、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及工商税税额较大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指瞒关、绕关、闯关、及其他变相行为)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机器制品、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及工商税税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偷逃关税及工商税数额较大”是指偷逃关税及工商税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如果行为人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必须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计算和处罚。应当注意的是,所谓“多次走私”并不要每一次走私都要独立构成犯罪;所谓“未经处理”是指既没有受过审判机关的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海关或者公安、工商等机关的行政处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典及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别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关键在于所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款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没有达到这一数额标准的只是一般的走私行为而不构成走私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走私犯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走私的对象不同。
2、变相走私行为
这类走私行为是保税货物和特定减税或免税货物、物品的后续走私行为,主要指未经海关许可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及特定的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在数额认定上,这类走私行为必须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时才构成犯罪。
3、间接走私
在法学理论上也叫准走私,主要有:一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是在内海、领海、河界、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间接走私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这里的“直接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的物品,所定的罪名以其收购的具体物品而论,如果是普通货物、物品,则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果是特殊物品,则定其他特殊走私犯罪的罪名。
4、其他问题
根据刑法第157条的规定,在走私犯罪过程中,如果有武装掩护走私行为的,依照走私犯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是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缉私的,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另外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抗拒缉私检查、拘留、逮捕的,不实行数罪并罚,而直接以走私毒品罪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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