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施“双规”前,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线索从何而来?
答: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案源大多来自群众举报或者其他连带案件的牵连,也有地方纪委的工作人员专门关注网络举报。具体线索来源有四类:
一、在已经查清的他人的违纪甚至违法案件中,引发出来新的人和事。
二、被调查对象在进行某项违纪违法活动时被发现了。
三、被人举报,如被调查对象的同事或者翻了脸的朋友,甚至其下属等,还有就是被痛恨腐败的党员干部或者知情群众举报。
四、偶然事件引发,如被调查对象家里被盗却不报案等。
问:“双规”要遵守哪些程序?
答:2006年的中纪委“71号文件”和中央办公厅“28号文件”规定,实施“双规”前,县处级需经市局级向省部级备案,市局级需向省部级备案,省部级需向中纪委备案;并首次对“双规”时限做出约束,即“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同时,“71号文件”规定,要维护违纪嫌疑人的五项权利: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和财产权。
适用“双规”的具体程序 :“双规”的一般程序是由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纪委调查组在通过案件初查掌握调查对象一个或数个足以立案的违纪事实后向纪委常委提出“双规”建议,在经纪委常委同意后才能采取“双规”。但特殊人员须任命机关同意。
问:采取“双规”一般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无论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还是实务部门的实际操作,采取“双规”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都必须是有人举报有违纪事实或者是纪律检查机关发现有违纪嫌疑,同时还需有大量的证据证明有违反纪律嫌疑的人。
根据中央纪委“7号文件”的规定,对已掌握其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深入调查的党员; 或者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有串通行为,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行为的; 或者重要涉案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严重违纪的,可能采取“双规”。
问:被“双规”后,家属如何获得通知?
答:被“双规”人员被“两规”后,办案的纪检机关应当告知被“双规”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并由单位纪检人员通知被“双规”人员家属,但“双规”地点与“双规”理由保密。“双规”期间,家属见不到被“双规”人。
问:纪检部门如何审查被“双规”人员?
答: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固定的案件审查模式。中纪委“7号文件”已经提出要“逐步试行案件公开审理制度。重视为被调查人提供党纪政纪和相关政策的咨询渠道。”目前全国超过20个省已推行党纪案件公审试点,公审模式就包括“会审式”、“助辩式”、“申辩式”、“听证式”等。
问:“双规”期间的生活如何?
答#p#分页标题#e#:“双规”生活和“非典”隔离有类似之处。被调查对象与调查组工作人员同吃同住,唯一不同的是与外界的联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双规”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促使被调查对象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问:“双规”是否限制了涉案党员的自由?
答:"双规"期间,被调查对象惟一受到限制的是与外界联系。这也是外界感到"神秘"与"特殊"之处。被调查对象不了解在此期间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哪些已东窗事发,哪些已反戈一击,哪些已后院起火,哪些已铁板钉钉?信息的不对称会使其处于一种必然的劣势地位,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就会利用这种优势,从证据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设计,从中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
问:“双规”期间家属可以探视被“双规”人员吗?
答:被“双规”人员被“两规”后,办案的纪检机关应当告知被“双规”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并由单位纪检人员通知被“双规”人员家属,但“双规”地点与“双规”理由保密。“双规”期间,家属见不到被“双规”人。
问:被“双规”期间,律师能否会见到被“双规”的人员?
答:由于“双规”不属于司法程序,监察机关的调查具有秘密性和不公开性,“双规”期间,律师既不能作为法律帮助人的身份会见,更不能以辩护人凭“三证”会见。但是一旦“双规”结束后,转入司法程序,律师则可以会见。
问:“双规”时为何要进行贴身看管?
答:每“双规”一人,最少要有6—9人分早、中、晚三班24小时全程陪护,夜间陪护不能睡觉。如此,一个重大复杂案件如果同时“双规”多人,仅陪护人员往往就会多达上百人。“双规”时要求进行贴身看管,主要防止其与外界联系及自残、自杀等。
问:“双规”的威力来自于何处?
答:"双规"的威力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来自一些基本证据的掌握。被调查对象都明白,凡是被采取"两规"的,纪检监察机关都掌握了相当部分证据。
二是来自被调查对象权力的暂停行使。在某种程度上,"双规"能有效地使被调查对象的屁股离开马桶,从而产生人所尽知的、臭味迅即出来的"马桶效应"。
三是来自信息的不对称。“双规”期间,被调查对象唯一受到限制的是与外界联系,他们无法了解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哪些已东窗事发,哪些已反戈一击,哪些已后院起火,哪些已铁板钉钉?信息的不对称使其处于必然的劣势。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会利用这种优势,从证据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设计,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