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5-06 07:40
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有公司 提名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顾荣忠挪用公款、贪污案(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受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由以上《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 纪要》 )规定的精神可以看出,对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上更强调的是从事公务,即代表国有单位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活动,而不再是单纯关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形式,只要真正地代表国有单位行使了相关职务活动就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在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中,即使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获得任何形式的委派手续,但仍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同样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人事制度的完善,股份制将成为国有资本的主要实现形式。除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相关部门直接委派外,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均需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董事会决定,而国有出资单位依法仅享有提名、推荐权,当然,这种提名、推荐往往实际影响着董事会的决定。本案中,被告人顾荣忠担任非国有公司铁成公司总经理,是由铁成公司董事长沈金法委托国有公司铁实公司董事长张伯端提名,由董事会聘任的。虽然从形式上看,顾荣忠是由非国有公司董事会聘任为总经理的,但顾荣忠任总经理是由铁实公司董事长张伯端提名,非国有公司铁成公司董事会才决定聘任的,应当属于“受委派”;而他事实上作为总经理,全面负责铁成公司的工作,享有对该公司的全面领导、管理、经营的权利,负有监督、管理国有财产并使之保值增值的职责,从其工作内容和职责考察显然应当认定为“从事公务”,即是代表铁实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综上,从顾荣忠担任铁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来源及其职务内容来看,顾荣忠符合《纪要》 规定的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征,应当认定为受国有公司的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7年第3集(总第56集,案例第446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9一55页。执笔:贺凌云、魏海欢;审编:王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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