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2-13 16:57
作者:黄四群
一、新闻事件
近日,受社会关注的山东费县女医生遭前夫婚内投毒一案迎来宣判,投毒者高某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此案未公开开庭审理,记者从受害女医生处刘畅(化名)获悉,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其前夫高某森,称鉴于高某森作案手段残忍,用所学专业知识杀害枕边人,社会影响恶劣,给受害人不但造成重伤二级的伤害,激素导致的长远伤害包括激素性青光眼和白内障等不可预估,社会影响恶劣,建议从重处罚。刘畅称,检方在起诉书中对高某森利用专业知识杀人的行径做出了较为负面的评价,包括自己在网络公开举报后,其前夫依然在网上混淆事实,造谣诽谤,也成为检方要求法院从严从重处罚的依据。刘畅称,高某森在庭上一方面表示认罪认罚,另一方面又在极力为自己辩解。高某森在庭上称,之所以会使用激素药投毒,是因为在生活中产生一些小摩擦,看她不顺眼,在网络上看到一篇内蒙古赤峰市激素投毒案的报道后模仿作案,想教训教训她。刘畅回忆,庭审最后环节,高某森向法庭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而她果断拒绝接受赔偿,只要求从严从重判决。
据了解,刘畅与丈夫结婚一年多后,她感到身体不适,出现视物模糊、腿部抽筋、多饮多尿、体重剧增,腿部、腹部皮肤现大量裂纹等症状。检查后,医生怀疑她在短期内服用过大量激素类药物。在刘畅与丈夫高某森吵架后分居时,她母亲在家中发现大量药品,其中包括七支激素类药物地塞米松。这些反常让刘畅怀疑丈夫高某森想要用药物谋害自己。于是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包括网络实名举报)。
二、女医生遭前夫婚内投毒案维权始末
女医生遭前夫婚内投毒案宣判,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八年六个月。昨日看到这则新闻,今日特来梳理。被告人的身份和作案手段特殊,让人骇然,受害人维权不易,勇气可嘉,使人同情。
被告人高某森和妻子刘畅(化名)系大学校友,毕业后,双双回山东费县从医。两人于2015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受害人刘畅自述新婚初期感情尚可,时有摩擦。2016年10月底,刘畅出现了双腿肌无力,手脚抽搐,腿、腹部皮肤有大量裂纹等症状,查不出原因。后又出现糖尿病症状,一个月频繁出入县市省三家医院,医生询问是否长期使用激素,陪同的高某森未提起使用激素。最终经医院认定为Ⅱ型糖尿病。2017年9月,两人分居,刘畅母亲收拾房子发现大量药品,其中有7支地塞米松。刘畅联想到就医经历和自己患感冒期间,高某森以“不需要去医院浪费钱”,在家为其打了几天吊瓶,怀疑高某森自此对她使用了激素,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证据不足未立案。
2017年10月,刘畅向县卫健委反映高某森的违规开药行为,2018年4月收到了答复意见书,显示高某森存在违规拿药,于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10月31日,从卫生院购买了81支地塞米松(激素类药物)。2018年,两人协议离婚调解中,高某森首次承认给刘畅使用过地塞米松,每次5毫克,为期5天。
2019年7月14日,刘畅在网上发文公开实名举报前夫高某森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大量激素药物,长期给她“投毒”,引发广泛关注。
3天后,高某森发文,对刘畅的举报内容进行反驳。接着,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让刘畅删除举报文章。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畅未经有权机关生效文书确认的情形下,发布“多次下毒谋杀妻子”“不知道前夫害了多少人”等书面言论,属于诽谤行为,支持了高某森的诉求。2019年6月7日,费县公安局启动调查。当年6月18日,高某森承认对刘畅用了一部分药品。
2022年3月18日,费县公安局对高某森立案侦查。同日,费县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刘畅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鉴定意见显示:刘畅于2016年11月份到医院检查发现的“血糖升高”与使用激素类药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刘畅外源性库欣综合征表现与使用激素类药物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不会于2016年11月当月即出现满月脸、水牛背等典型临床表现,考虑使用激素类药物应该有一段时间;刘畅于2019年9月4日检查发现的双侧无菌性股骨头坏死,不排除与既往使用激素类药物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因间隔时间较长,现有资料无法明确该股骨头无菌性坏死与2016年11月份使用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存在因果关系;
2022年4月13日,高某森被警方刑事拘留,4月28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刘畅从办案机关中得知,高某森对她使用激素类药物一事供认不讳,承认曾使用过七八十支。
2023年2月10日,高某森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八年六个月。
自此,前夫婚内伤害妻子一案算是落定,刘畅六年的维权控诉之路终结,勘以告慰。
三、激素药物致人死伤如何判决——以两起医生投毒案为例
相同的作案手法和侵害对象,同为医生,为何“老师”认定故意杀人判无期,而“学生”认定为故意伤害,判八年六月?2016年,毒害婚内妻子的山东前夫高某森得知内蒙古赤峰医生田某伟使用激素药地塞米松害人,遂效仿之。同为医生,一个是针对自己科室的主任,一个是针对自己的妻子,一个是对上司的工作方式不满,不想见到,一个是因为生活琐事,想给妻子一点教训。我们来看看两起案件的异同。先来看看赤峰市激素投毒案。田某伟与被害人张某均在赤峰市第二医院放射科工作,张某任主任,田某伟任副主任。田某伟不满张某的工作方式,听张某说自己血糖高,对激素过敏,就想偷着给张下点药和糖,让张喝下去之后加重病情,无法上班,在单位见不到张某。田用矿泉水瓶和雪碧饮料瓶配制液体,每次先往瓶里加10支地塞米松注射液,每支1毫升,再加约100克白糖,有时还往瓶子里加30支或者40支庆大霉索注射液,每支2毫升,用地塞米松注射液、庆大霉素注射液把白糖溶化,有时再加少量的水。乘张某在阅片室,到张某的办公室把配好的液体倒入张喝水用的杯子里。经法院查明,自2014年3、4月份开始,田某伟多次自制地塞米松注射液与糖水的混合液体,乘张某不备倒入张的饮水杯或保温瓶内,张某饮用后出现身体发胖、面色潮红、腿变细、肌无力等症状。张某先后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等多次治疗,未见好转,且病情逐步加重。2015年12月29日8时许,张某在其办公室门口发现田某伟将不明物体放入自己的饮水杯中。2016年1月2日至3月19日,张某多次打开其手机摄像模式,放在办公室的档案柜里,摄录了田某伟多次向自己的饮水杯里投放不明液体的过程。2016年1月21日,张某到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报案。2016年3月19日,侦查人员在张某办公室将田某伟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由于长期大量摄入地塞米松等激素类药物致两侧股骨头缺血坏死,构成重伤二级;库欣综合征,构成重伤二级;左眼白内障,构成轻伤二级;胸7、腰1椎体压缩骨折,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5月23日,张某失踪,5月26日,在赤峰市红山区红山公园的一座山上发现张某的尸体。经法医鉴定,张某因过量服用艾司唑仑中毒死亡。
法院认为田某伟对被害人张某的工作方式方法产生不满后,采取秘密手段,长时间持续往张某饮水杯中投放自制药物混合液体,导致张的健康状况恶化,致张重伤,张因不堪忍受而过量服用安定类药物自杀,上诉人田某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卑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判处田某伟无期徒刑。
我们从上得知,田某伟从作案到被害人张某自杀,时间达两年,地塞米松使用量大,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左眼白内障、胸腰椎体压缩骨折、双侧股骨头坏死、库欣综合征,酿至被害人自杀身亡。“不再见到张某”是一句俗语,有多种解释,不足以认定田某伟有杀人的故意。我们认为法院之所以如此认定,是认为田某伟的报复从策划到实施,执意坚决,在已造成张某身体严重损伤的情况下,仍然不住手,继续侵害。再来看山东案,作案周期短,后果相对轻,未造成被害人自杀身亡等严重后果,特别是基于两人的特定关系,案件因生活琐事而起,丈夫杀死妻子的意图不明显,于是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和判决了。我们看到两起案件都体现了从严从重处罚的原则,一个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以无期徒刑收场自不待言,一个给枕边人“下药”,以故意伤害近顶格判处。一个是对上司的工作方式方法不满,一个是对处理生活琐事中的妻子不满,两者皆抛弃治病救人的本分,毒害他人,可谓丧尽良心。两者医者不能自医,都是生活的懦夫。
四、山东女医生遭前夫婚内投毒量刑之由——认定犯罪要主客观相一致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激素的危害。我们以“服用激素有什么后果”“吃激素的危害”在网上搜索,得出如下字眼:向心性肥胖,俗称满月脸、水牛背,伴有痤疮、高血压、低血钾、水肿、高血脂症、高血糖,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萎缩,闭经、肌肉消瘦、无力、骨质疏松。也就是库欣综合征的相关症状。长期使用激素类药物,可能导致紫纹出现,体重增加、下肢浮肿、月经紊乱,以及骨折、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青光眼、白内障、糖尿病等。山东女医生刘畅的症状与此对应。进一步搜索服用激素类药物地塞米松的不良反应,也与此类似。了解了激素类药物的危害,我们再来看看量刑。山东费县法院对高某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八年六个月,与顶格十年只差一年六个月,应该是充分考虑了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伤残等级(三级)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我们不能因为相同的作案手段和方法,后果近似,就等同评价,主要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剥夺他人性命与伤害身体两者毕竟有本质的区别,即使造成的后果相同,也不能等同评价,要考虑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相一致。如述高某森“投毒”,为何不认定他“投毒罪”,因为地塞米松是一种药物,为治病所用,可口服,不是毒鼠强、敌敌畏等致人死命的毒物,不能认定为“投毒罪”,另外,高某森针对的是个体,也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这也是一种“主客观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