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四群
浏阳市荷花街道综治办主任打人一事火遍全网,12月3日,浏阳市纪委监委一锤定音,给了当事人相应的处罚。综治办主任廖某开除党籍,职务由管理岗九级降为十级,三名巡防队员被辞退,由此沸腾起来的民声矮了下去。为浏阳市纪委监委点赞。部分专业人士解答起这样的处理结果,为大家释疑解惑,总体上讲,是好的。只是我这个律师却要从文学的角度看问题,来一次假设。假如廖某等四人进入危某家中,殴打危某的行为没有被监控所拍(或危某家没有监控),也就是说,证明本起事件最大的客观证据视频资料没有,廖某等人概不承认,危某一人有口难言,两个小孩稚气未脱,不知所以,于是,事实真相处于真伪不明、事实不清的状态,那么该怎么处理呢?
我们进一步假设,危某可能到纪检委控告去了,纪检委可能介入进来。由于廖某不承认,三名巡防队员也说没有殴打之事,纪检委查无实据,只得匆匆结案。危某不服,遂报警,要求警察依法处理凶手,拘留廖某。辖区派出所出警调查,结果同上。危某不服,认为警察拖延不处理,偏袒对方,起诉至法院。事情由控告凶手延展到状告警察不作为。法院依法受理了,将派出所的调查笔录看了一遍,又向办案的民警打去电话核实情况,事实依然无法查清。最后,法院认为,派出所未能查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而无法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再者,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国法秘函(2005)256号《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驳回了危某的诉讼请求。危某拿到判决书,心灰意冷,向法官讨教。法官向他释明,官司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加上缺乏事实,打不赢。不管怎么打,你告街道办也是一样。我们来看,结论是只要人死活不承认,是不是就没一点办法?问题来了,第一,纪检委是不是如我假设的那样,调查一番,行为人不承认就结案了。本事件中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没有舆论压力,现实里有可能是另一种结果。实践中,针对这种模棱两可的事情,有些单位还真不会下大力气去调查,很有可能将这样的事情踢给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负责领导,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第二,法院依据的规定是否合理,公职人员违法执法是不是不能对其治安处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国法秘函(2005)256号《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治安违法行为而言,治安管理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是以行政机关代表的身份行使公权力,其作出的行为也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一般不属于社会公共秩序,对于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予以判断,公安机关不具有对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判的职权,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的范围。相对人如认为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其人身、财产损失,应当通过国家赔偿的方式寻求救济。
综上所述,法院这样判决是合法的。但是实践中,执法者的一些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是以执法的名义,肆意妄为,执行职务时明显超越职务范围,如果再不处罚违反法理。理由在于,民事责任、行政赔偿责任、行政处分、治安处罚、刑事处罚存在各自的调整范围和表现形式,治安处罚与其他责任承担不存在冲突之处。首先,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所规制的违法行为在具体的构成要件及法条的表述上存在诸多相似乃至相同之处,二者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根源性、规范的对象具有共同性,其区别主要在于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此,既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能因违法行使职权而构成犯罪,当其违法行为达不到犯罪标准时,自然可能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其次,内部责任不能代替外部责任。行政处分是对违法失职公务人员的一种职务身份的制裁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而治安处罚除警告外,还包括金钱罚、人身罚等处罚种类,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惩戒方式,不会导致重复处罚。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不偏不倚,平等地适用法律。如果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相对人应当承担责任,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却无需承担责任,不符合行政处罚公正的原则。
本事件中,廖某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欠妥,是否严重背离了实现行政目的的合法性、正当性有待商榷。实践中,在某些封闭空间,对相对方实施一些不为人知的歇斯底里的行为,实难认可是为行政管理的目的,是在执行职务。否则,刑法就无需规定职务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