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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实务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1-19 21:20


|黄四群


前言


  今天我们来说说帮信罪。多年前,我办理过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涉案金额达50多亿,参与人数达10多万。这个案件之所以能够定案,得益于它的后台数据,它的后台数据搭建花了60多万。现实情况是,这家科技公司获利几十万,安然无恙,委托它搭建的团伙成员全部判刑。如果套用帮信罪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说这家公司提供了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日常维护等技术支持,虽然看起来交易价格过高,但是很难说交易软件是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工具,将其认定为帮信罪。这里需要这种技术帮助行为应具有被非法利用于犯罪活动的高度倾向,行为人也能清楚认识到。我们常常看看网络诈骗案中爆出的多卡宝、GOIP网络电话就比较明显了,非常符合技术帮助的特征。


 (一)


  定你帮信罪,是因为无法定你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你诈骗罪要你事先参与诈骗之中,与诈骗分子之间有通谋,有协作;第二,如果你知道,让你转账的是诈骗所得或所得收益,那么有可能定你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其实,三者之间在人物关系稍复杂的网络诈骗犯罪之中,界限并不是非常明确,实践中有打击扩大化、升刑化倾向。具体适用那个罪名需要看证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


  昨天我到邮政银行去办卡,银行柜台人员提醒我银行卡不能出售、出借,否则,违法。有人问黄律师,我卖卡时知道别人有可能用于电信诈骗,但是认为自己没收受害者的钱,警察不会找到我,我是帮信罪吗?我说,可能用于电信诈骗,也有可能不用于电信犯罪,但是你这么明确,而且你的银行卡已经过了账,简单从法律上定性,你涉嫌犯罪。帮信罪的明知,只需要概括知道就行。当然,你如果卖给相熟的人,人家说干的事与犯罪不相干,那你就不是犯罪。但是,真正认定你构成犯罪,则要看证据,不能光凭口供定案。


  (三)


  现实中,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比较笨的方法,是确定你是在网络犯罪既遂之前还是之后参与的,之前定帮信罪,之后定掩隐罪;第二,看你对网络犯罪的认识明不明确,不明确定帮信罪,明确定掩隐罪。而且掩隐罪中的“犯罪所得”,是已被查实的被害人转入涉案卡内的资金,这个是要交给犯罪分子的,而帮信罪中涉案卡内可能是单项流入全部资金,只是过账。


  (四)


  帮信罪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要求多次、多张,如果不是多次多张,认定犯罪要慎重,对于仅出售自己手机卡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向三个以上的个人或团伙出租、出售“两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诈骗行为应均达到犯罪程度(诈骗金额在3000元以上),且三个以上是指没有明显关联的个人或者团伙。


  (五)


  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可以认定为帮信罪的情节严重。但是还要综合考虑与其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其他项适用的相当性。实践中可以对比,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六)


  实践中,你因为涉嫌“两卡犯罪”,警察会问你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两卡”犯罪,一般要求你认识到他人可能实施犯罪即可。接下来,不论你是否承认明知,继续问清你以下几点:你出售、出租了多少张银卡、手机卡,交易价格是多少,如何交易的,对方的用途是什么,有没有跟你讲,买卡的人是不是卡头、卡商,你是否因为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受过调查,处罚或惩戒,身边人是否有因此受过调查处罚或惩戒,是否通过网络媒体和社会宣传了解过两卡犯罪,通过以上讯问,来了解你的主观明知。


  (七)


2022年断卡会议纪根据行为人行动特征和客观表现,将七种客观表现作为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判定情形,这些情形有:

(1)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的;

(2)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

(3)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

(4)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5)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 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7)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等。


  (八)


    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九)


  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达到支付结算金额100万,以投放广告的方式提供资金25万,违法所得5万,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信罪定罪处罚。适用上述规定,一是被帮助对象人数众多,对于帮助单个或者少数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必须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二是确因客观条件无法证实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查证确系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的,如果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能适用这项规定;三是情节远高于“情节严重”的程度,即此种情形下,虽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但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独立刑事处罚的程度。


  (十)


     重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团伙及其股东、核心成员、负有组织、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重点打击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电话卡、信用卡活动的犯罪集团、团伙以及与之内外勾结的电信、银行等行业从业人员。

在办理涉两卡案件中,对于行为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或者贩卖信用卡、电话卡达不到多次、多张,危害不大的,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事前或事中未与网络诈骗分子进行通谋,仅单纯向他们提供相关帮助,即使行为人在提供帮助时明知他们实施诈骗,也不宜以被帮助对象的共同犯罪论处。

要综合帮信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行为人在网络犯罪中的参与程度、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情节,恰当评价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简单仅以涉案两卡的数量、银行卡的流水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结语:


  帮信罪是一种“帮助犯罪的罪”,它的辩护要点主要有:上下游犯罪活动未查清、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行为无明知、犯罪情节确实轻微,危害不大,案件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还有从轻、减轻情节,如认罪认罚,自首,坦白,退赃、退赔,初犯,偶犯,有立功情节等。在此略举一例,司法解释规定了帮信罪的入罪标准,有四个数字: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5万广告资金;1万违法所得;也就是说,3个以上对象需全部认定为从事犯罪活动。20万元需全部来自上游犯罪资金,5万元广告资金里需全部是为犯罪所用,1万违法所得也是全部来自上游犯罪所得,否则就不能定罪。当然这只是一般情况,针对那种五倍标准的入罪条件不适用,它有它的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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