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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复旦大学研究生嫖娼开除案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1-26 18:13

|黄四群


又是嫖娼,前有人大硕士嫖娼猝死,现有复旦大学研究生嫖娼被学校开除,不服,起诉被法院驳回。我第一时间看到这个新闻,就想到前面那件事情。当时人大硕士嫖娼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认为警察有不当的行为,一个人好好的,怎么你带过去就死了。但是检察院介入之后,发现是当事人自己身体的原因。那么现在复旦大学这个事情,我能想到归结警察身上的问题,是警察不该告诉学校。如果学校不知情,可能嫖娼的事情就会掩盖过去。学生嫖娼,治安处罚一般会通知家属,没有义务告知学校。当然,也有可能学校找不到人,报警了,警察才告诉学校的。

我们来看看法院判决是否合理。上海市静安区法院驳回了原告阿华要求法院撤销学校作出的开除决定,主要基于三点。第一,法院认为,学校具有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职权;第二,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会议批准,程序符合规定;第三,学校依据自己制定的《处分条例》,对嫖娼行为开除学籍合法合理,且不违背上位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对嫖娼学生开除处分,体现了教育自主权,法院不应当干涉高校的教育自主权。

原告阿华及代理律师,诉称阿华被拘留三日系被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轻的嫖娼行为,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能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在《处分条例》中直接给予开除学籍,违反《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纲目冲突”。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理解这个意思,也就是阿华之所以拘留三日是因为情节较轻,而教育部的规章规定,只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能开除学籍,你学校自己依据处分条例开除,是违反部门规章的。因为警察的处罚决定都认为我情节轻。但是法院是这样认为的,法院认为《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评价,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系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进行裁量的基准,两者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学校《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违反《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大家能不能理解这个意思,其实就是说,情节严不严重你有你的标准,我有我的标准,我们有各自的评判,我是针对学生违纪,你是针对公民违法,这是两码事。

我们看到,这里是行政诉讼,什么叫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有人问,大学又不是政府,怎么民告官?一般认为,学校在教育管理学生方面,承担了公共管理的职能,获得了法律的授权,可以作为行政管理方,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学生有约束力,比如本案中的开除学籍。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学校开除行为撤销能够适用的条款只有处罚明显不当。什么叫明显不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也就是要考虑原告违法行为的程度和现实危害,本案中直接给予开除学籍是否有违公平公正,明显不当,甚或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我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所以,这里不存在侵犯阿华教育权的问题。我们看到复旦大学的《处分条例》对卖淫、嫖娼行为零容忍,直接开除。学校对打架斗殴,辱骂、追逐、拦截他人,赌博,是警告、记过处分,对吸毒、卖淫、嫖娼是直接开除,也就是说它的处分并非一刀切,是有次序的。说它明显不当,说不过去。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假如判决撤销了学校的决定,学校需要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同时法律规定,学校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来相同的决定。但是,本案中阿华嫖娼事实清楚,学校也只能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不然那叫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院如果这么判,是让学校难堪,确有干涉学校教育自主权之嫌。

又有人说,阿华嫖娼情节较轻,学校本是教学育人的地方,应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方针,酌情处罚。我想到,他这里情节较轻,应该是初次嫖娼,认错态度好,能悔改。我们期待学校再发发善心,收回成命,当然这种几率比较小,听说一同因嫖娼被处罚还有两位,有点以儆效尤的意思。

这个官司二审,事实求是,我看打不赢了。这个案件告诫大家要洁身自律,不要放纵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