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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正当防卫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1-19 21:06

   文|黄四群

   今天我们来讲一个法律概念:正当防卫,举例说明。

   被告人张芳与张华系夫妻。两人于2010年生育一子张小华,其右耳系先天性畸形伴听力损害。案发时张小华刚做完耳廓手术。

   张芳与张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案发前两人处于分居状态,2019年7月2日晚上,两人多次在房屋内为离婚问题发生争执,并约定次日办理离婚手续。凌晨1时许,张华来到张芳和儿子小华的居住房屋,采取打电话、敲门、用小石子砸窗户等方式欲进入室内,张芳均未开门和回应。张芳报警后,出警民警始终未能找到事发地点,遂对张华进行劝说、警告。张芳又向自己的婆婆打电话求助,无果后,从厨房取出一把水果刀,藏在手中并打开大门,张华进屋后,即对张芳辱骂、殴打,并将张芳逼入卧室,扇耳光。张芳被打后未持刀反抗,而是顺势将水果刀藏在床头,张小华见母亲被打,持玩具金箍棒打父亲的背部,张芳为防止儿子的耳朵受损,徒手上前制止,制止无果后拿起床头的水果刀,朝张华的背部连刺三刀,其中两刀深入胸腔,张华受伤后,张芳立即骑电动车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张华住院治疗12天后出院。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同年8月27日,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张芳放弃了全部财产权利作为对张华的赔偿。

本意争议的焦点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一审法院认为:为防备自己儿子的术耳受伤,对丈夫连刺三刀,这里应充分体谅一个母亲为保护儿子免受伤害的急迫心情,还应当充分考虑张芳在当时紧张焦虑状态下的正常应激反应和儿子身体的特殊状况,张华受伤停止殴打儿子,张芳也立即停止了对其扎刺,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作为客观冷静、理智准确的反应,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有些强人所能。不能以致人重伤的防卫后果来逆推防卫行为是否过当,要设身处地对事发起因,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当时的客观情境等因素综合判断,适当作出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应当认定为张芳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

   朋友们,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最高司法机关和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张芳因婚姻纠纷在分居期间受张华的纠缠滋扰到凌晨,自己和儿子先后遭到张华的殴打,为防止儿子手术不足一月的再造耳廓受损,张芳在徒手制止张华未果的情形下,持水果刀向其背部连刺三刀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其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依法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对必要限度的认定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为标准,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认为张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其次,依法判决张芳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本案最大限度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尊重妇女、保护儿童,是文明社会、和谐社会应有的道德风尚,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