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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昆山反杀案正当防卫之争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9-02 21:27

 文|黄四群律师


昆山反杀案发生已有七日,之所以没有发声,是因为并不清楚案件具体事实,出于职业的审慎态度,没有轻下结论。浏览了网上声音,基本上以正当防卫刷屏,不管是民意还是专家学者的声音,同行对于最后两刀,辅以另外的意义,觉得事情假设如此也有一定的道理。


昨日晨练时,江边偶遇邻居哥(职业法官,法院刑庭副庭长),探讨此案,针对网上流传信息,一致认为需查明两点:刘海龙对于海明进行击打时是用刀背,还是刀刃,以此说明其意图是伤害,还是威胁使他人屈服,以此断定不法侵害的类型;于海明反杀刘海龙时致命伤是前几刀,还是逃离的后两刀,以此断定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犯罪。用法律概念来解释就是要判断是不是正当防卫?如果是正当防卫是不是无限防卫,如果是,那么致命伤在前几刀就是正当防卫,最后逃离时的几刀如果是致命伤,那么就是故意犯罪,这里也不存在正当防卫或过当的问题。谁知,我正在酝酿此文时,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就发布了通报,江苏检察院的解读也如影随形。

 

细细品读,事件的相关细节和情形展现在世人面前,对之前的种种揣测和说法给了一个响亮的回应,这样的结局是契合民众期望的,也符合一些案例解读者的预期,由此引来一阵欢呼雀跃的精神胜利狂欢,一些公号的作者也感受到了一种众星捧月的喜悦,像中了彩票一般。

 

昆山案的结局是我能想到的,反杀案的行为人并未逃脱,公安积极到场侦办,控制犯罪嫌疑人和在场人员,寻找目击证人,现场勘验和检查,调取视频监控、法医解剖鉴定,整合研判。这样的工作,各部门分工协作,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三天时间足以将相关事实调查清楚,之所以在案发第六天时通报,我认为,多余的时间用在是调查龙哥的过往,如天安社背景、见义勇为之义举、工作情况、宝马来源等,当然最主要的还是法律适用的研究,特别是民众空前高涨的法律评断,以及司法实践正当防卫适用严格的问题,加快了回应的步伐。真是想民之所想。

 

这会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标杆案件吗?今早我与我的法官邻居相约在江边,哥昨晚微醺,一觉睡到自然醒,一副中年事业有成又安逸的状态,而我虽年少几岁,却总是黎明破晓就开眼,整日忙忙碌碌,时常忧心忡忡,以救火队员自居,这大概也体现刑事法官和刑事律师生活状态的不同吧。6点起床,640分给哥发去微信,715哥发来微信,于是730分在南门相约,一路上走走停停,我主动挑起昨天未尽的话题。我们都为昆山反杀案的判定而喝彩,为我们对待法律问题的严谨态度而庆幸。昆山反杀案案件事实已经清晰,办案机关对于海明反砍时间都做了细致的计算,车辆砍痕还做了勘验和比对,针对事实已经没有什么争议。虽然公安机关这样的定论赢得了赞赏,但是对于之前的法律争论,是否起到落槌的作用,尚不得而知。

 

我提出公安机关认定于海明构成无限防卫,对于刘海龙甩刀后两人争夺,于海明争夺刀到手之后,连续对刘海龙刺砍5刀,认为于海明是防卫行为是没有意见,但对是否是无限防卫有些许的疑问。公安机关认定的行凶,刘海龙属于吗?从于海明所受伤情来看,均属挫伤,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可能仅属轻微伤,刘海龙虽有多次击打的行为,如还用刀面击打于海明腿部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其行为有节制,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属于暴力犯罪行为,不适用无限防卫,而只适用普通的正当防卫,最后因防卫强度过大,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认定为防卫过当。当然,这样的说辞仅是一种学理探讨,人畜无害,为的是提高业务理论水平,提高实践中案件的论证能力。哥听过我的话后,不置可否,推说这样的细节,通报中并未透露,击打的力度、刀具的使用方法都还要结合视频进一步探究。

 

之所以我还要细究此案,此案虽告一段落,甚至可以说尘埃落定,还有可能会成为正当防卫的标志性事件,对社会价值观的引领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均起到了风清正气的作用。但学术研究依然还需延续,对正当防卫这样束之高阁的违法阻却事由,此案在司法实践中的参考价值,仍需挖掘,寻找此案背后的刑法理论支撑变得就很有必要。于是就有了写就此文的冲动,同时为定分之前的正当防卫之争,提供一种尝试。

 

《刑法》第二十条是规定正当防卫的条款,具体条款见下: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处条款,我们分别称之为普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此案发生后,看过监控视频的人,一般理性的法律人第一感觉会认为是防卫过当。这是鬣狗戏耍老虎,后被老虎扼杀的故事(这样的修辞只为说明问题,无贬损之意),鬣狗虽难缠,但力小,伤害能力有限,但老虎发威后刀刀致命、竭嘶底里,法律人出于自己的普通情感,认为鬣狗罪不致死,这是一部分人初涉此案时,出于自己的法律情怀在未经细致研究之后的第一答案。

 

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多学者、律师的介入,此案经挖掘和法理运用的反复翻炒,学者大咖的直接站队,律师同仁深度挖掘刑法理论,并辅以相关判例支持,得出于海明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其行为符合在受到暴力侵害的情况下,利用暴力反击不法侵害人,其抢刀、使用刀刺砍刘海龙是在防卫的认识和意志下一以贯之的行为,不能将连续刺砍认定为过当,而应对之后逃离车后的砍击行为负责,此时砍击的两刀不属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侵害行为。这种说法占有一定的市场,这样的分析更深入,也获得一些法律人的赞同,不像上述第一种说法被人骂的狗血淋头。

 

当然,上述两种说法都是在事实不清的情形下所作的推理分析,而今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对于之前的高涨舆情,是否会随着案件结局的尘埃落定而平息呢?法律人是否还留有遗念?此文就有这样的由来。法律条文是理性和生硬的,承载着社会秩序的治理功能,蕴含着法律价值的统一和平衡,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它指导着法律具体功能和作用的实现。既然法律是生硬的,如社会现象又是复杂的,那么就存在法律如何解释,以适应法律价值的问题。

昆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对于海明的行为适用了无限防卫,他们的解释是:

1. 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

2. 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

3.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

4. 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

 

综合来看,检察机关认为刘海龙主动滋事,挑起事端,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其持凶器有击打于海明颈部要害部位,属于行凶。同时强调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于海明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情急之下的反击杀伤行为的性质和强度,是难以把握的。这样的说理,可能一时难以让人准确理解。既然认定是行凶,是无限防卫,那么无限防卫的后果就包括死亡,就应当免责。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只有通过更为严重的暴力才能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而不可能通过比对方轻微的暴力制止对方的暴力侵害。

 

我们需要把握法条中的相关字眼,不能脱离法律条文,空谈理论。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里面强调了暴力犯罪,不管是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还是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它一定是犯罪行为,而且是暴力犯罪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那将不能适用无限防卫,对他人使用无限防卫致其死亡就要承担过当的责任。那么,本案中刘海龙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呢?特别是暴力犯罪,检察机关认为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经昆山警方通报仅造成于海明两处挫伤,这样的伤情顶多是轻微伤,如是这样的情形,刘海龙的行为还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能构成其他的暴力犯罪,此案是否适用无限防卫就有疑问,否则,就只能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认定为普通的正当防卫。检察机关形如——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这样的说理,是否又蕴含了普通的正当防卫的认定——既然无限防卫可以更高的暴力反击不法侵害人,致死不负刑事责任,何须探讨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这不是逻辑混乱吗?

 

可能有人会说,正因为于海明的反击才阻止自己受重伤等严重后果,应当认定刘海龙的行为属于暴力犯罪。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行凶包含了杀人与伤害界限不明,但有很大可能造成他人严重的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所以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宜包含在行凶之内(见张明楷《刑法学》)。刘海龙像斗牛犬般缠斗于海明,其使用刀具的力度并不大,并未造成于海明身体实质上的损伤,打击于海明腿部时,还是用刀面拍打的,说明其攻击的强度并不大,并非以直接致人重伤的方式进行侵害,因此,本案是否属于行凶,认定为无限防卫有一定可商榷的地方。

 

既然此案现已经被认定为无限防卫,我们只能认定刘海龙的行为有可能造成于海明重伤以上伤害的可能(昆山警方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且不苛求理性判断),因为其多次暴力攻击,且已作用在于海明身上,行为人无法预见后果,奋力反击制止了刘海龙致自己更重伤害的可能。刘海龙已经死亡,我们无法得知其内心的真实想法,只能从其一意孤行的升级行为中,做有利于防卫人于海明的推定,加之此案有法律价值的正义加持,认定为刘海龙行凶,于海明构成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这是一个非此即彼的结果,大众情愿认为刘海龙是不正义的一方。

 

法治社会体现法律裁判的权威性,民众就应当尊重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作出的结论。当然这样的结果是否是终局的,不能绝对肯定或否定,因此就有学术研讨并寻找其他理论支撑的必要,为的是繁荣制度理论,充实规则建构。

 

昆山反杀案是民心所向的法律事件,也是挑战社会道德、人性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在这起事件中没有赢家,一个正值壮年的人因自己的彪悍而殒命,暴尸路边;公安机关为侦办此案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网民急火攻心,替于海明操了不少心,干着急;本可以省略的哀嚎再一次验证生命如草芥,六度也无轮回。本不应该发生的日常纠纷非要争个你死我活,真是应了有人说的话——动刀剑者死于刀剑,施暴者死于暴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