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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之殇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8-31 17:23

文|黄四群律师

最近浙江乐清女孩被滴滴公司顺风车司机强奸抢劫杀害,经披露,作案司机在之前尚有对其他乘客准备犯罪的嫌疑,乘客向滴滴公司投诉,而滴滴公司未予重视,未能禁止作案司机接客,继续给其派单,继而让作案司机犯罪得逞,酿成一位花一般年纪的女孩就此殒命。滴滴公司在处置此案时,一而再、再而三的拖沓,就连公安民警对嫌疑司机展开调查时,就整整花去了90分钟的时间,办事效率之低让人不可思议。生命的希望在漫长的损耗中变得渺小,一时间滴滴公司成为众矢之的、千夫所指,群情激愤势要将“滴滴”这个破鼓锤滥。


短短三个月,空姐被杀声尤在耳,凶犯至今在逃,尚未从观众的记忆中抹去,再次发生如出一辙的凶杀案,实在让人难以接受。舆情甚嚣尘上,“孤独者难起,众行者易趋”,众怒难犯,于是滴滴公司连续下了两道道歉声明,主体意思可以简化为:一则未来引发的所有刑事案件三倍赔偿以示诚意,二则深刻检讨,痛定思痛。并及时免除旗下顺风车业务负责人,无限期暂停顺风车业务。全国各大机关也接踵而至,约谈滴滴总分公司,要求进行停业整改,未能整改,将要无限期停业,盛有要将滴滴注销的架势。


笔者作为刑事律师,对刑事犯罪有较强的敏感度,一起完整犯罪的实施一定是符合特定的要素。滴滴公司创造了一个特定的场合,一个被滴滴傲娇地赋予社会功能的半公开半私密空间,而司机对场地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掌控力。其实作为承载客运的日常服务业务,实在没什么必要煽什么情玩什么暧昧,作为利用闲暇时间贴补家用的司机和方便出行的乘客来讲,双方都缺乏交友谈情的预期。


纵观事关滴滴公司的多起刑事案件,充分暴露了这家大型的互联网企业,在拓展业务中缺乏对刑事风险的认识和把控,在创造风险时却未能消弭风险,这就是要受责难的。形如很多有犯罪前科的人参与注册、人车证不一致、未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线上线下承运人不一致、非当地注册车辆参与营运、注册车辆信息未予公安车辆登记系统对接同步,海量的交易信息下隐含的是滴滴司机和乘客的千万级数量,分门别类的快车、专车、出租车、代驾、顺风车让人眼花缭乱,没有建立与之相配的风险防范机制,让顺风成为了性侵、凶杀的捎带路。


诚然,滴滴公司在相关的刑事案件中并不承担刑事责任,对其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也没有相关的法律适用的先例,一些学者试着从民事侵权的角度进行法律架构,但对于这种新型业态的法律关系的解析和衡平确实是需要智慧的,并非简单比照常规出租车公司进行处理,那是因噎废食,间接损害法律的稳定和权威,得不偿失。犯罪是社会化的产物,是伴随社会发展进程而以某种方式存在。在浙江乐清这起案件中,行为人被披露了三种罪行:强奸、抢劫、杀人。27岁的未婚青年,之前因赌博欠有高额赌债,父母、女友已为其归还了十多万赌债,父母均系外来务工人员,年少时由爷爷奶奶带大,系留守儿童,成年后不思进取,好逸恶劳,劫色劫财,继而杀人抛尸。对于这种无知无畏且尚有预谋的犯罪思维,你很难用一种常规的思维来解释,在此,因并不知晓案情,不便揣测,但从当地检察机关快受快理的情形看,也可以预测后续的归程。现如今,刑事犯罪普遍呈现年轻化、团伙化的趋势,社会道德沦丧、价值观念缺失、社会经验阅历不足是诱发犯罪年轻化的一大原因。相对于暴力犯罪年轻又是一大优势,因此,针对事关滴滴公司乘客的暴力犯罪,不管是从乘客个人自身防范,还是滴滴公司准入、退出不适格司机、跟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联动、建立报警系统威慑等等,特别有必要针对暴力犯罪,健全全面预防的机制,争取将此类突发犯罪的发生降到最低。


我们除了剖析滴滴公司种种不足,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成因之外,显然,在浙江乐清这起案件中,重点让笔者困惑的是案发后滴滴公司处置风险的能力,案犯司机驾驶的是自己注册的车辆,牌照也非冒用,针对案犯司机之前的投诉未予处理这是一忌,二是对被害人亲友的求救要求一拖到底,以安全专家介入需要时间来拖延,以司机信息属隐私进行搪塞,后公安民警介入后仅司机信息索取就花费了一个办小时。诚然,经过前面的阐述,滴滴公司此种应急处置机制的硬伤是无法防范刑事风险的,也不可能真正救助到被害乘客的。因为通常情况下,暴力犯罪的完成并不需要太长时间,对于这样有预谋的犯罪,不排除事前就踩过点,加之作案时精神高度集中,行为往往不计后果,所以这样的投诉与反馈在本案中,很大概率仅是一个破案早晚的问题。但是留给笔者思考的是,滴滴公司为何以司机信息属隐私为由拒不提供,何致于最后公安人员传真介绍信、警官证方才索得。司机信息在本案中无非司机姓名、手机号、车牌,这样的信息只要一个信息模糊处理,何以成“隐私”。“隐私”是真切的对应到一个具体的人的私密信息,是一种信息的联合体。司机姓名、手机号、车牌三者中只要不能完全对应到具体的某个人,那个这样的信息就不能称之为“隐私”。另外,针对有高危的安全隐患的现实“险情”,这样的“坚持”也应当让位。现实是滴滴公司固步自封,公司上下没有这样的风险意识和处置机制。滴滴公司这样的惯性管理思维,不顾及乘客安危,是造成今天舆情泛滥的一大原因。当然,这种思维普遍存在各行各业中,如转账转错了对象,到银行去调取被转钱的账号和人名,银行认为是侵犯“隐私”,拒不提供,要求公检法机关来调取,公安检察院从不主动介入民事关系中,法院采取不告不理,没有姓名都无法确定诉讼主体是谁,不予立案。到房管局去查询房屋归属档案只告诉有或无,要查完整的信息,请法院来函方调取,法院是我开的,要他调就调!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要相关单位开具介绍信,什么?贷款卖房人家开发商、银行怎么会给你开介绍信,要买就买,不买拉倒!……诸此种种,不一而足,一项正当的诉求,在相关机构中却是一道难以逾越的坎,总冠以侵犯隐私被拒绝,让当事者时常陷入“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无限抑郁中,不能自拔。这样的思维方式完全是坐井观天,不及其他,根本没有顾及事物的客观规律,严重阻碍相关业务的拓展,以及社会的发展。滴滴公司作为公众出行的一家独大的垄断企业,显然也没有顾及事关客户的基本权利——真正的上帝是万千的乘客,只是继承了一些大单位的固化管理模式。这是急需要改进的——既然都不知道隐私的法律概念,就不要人云亦云。


可喜的是,通过深度的舆情审判,人人皆是发言人的大众鞭挞,滴滴公司出现行政单位与企业共谋改进的新路子,为社会发展稳定谋定,为社会改革创新驱动。不管是“假疫苗”,还是“滴滴”,民众在倡导一种新型的舆情审判的社会治理方式,对社会所有的不合法、不合理、不正当说“不”。


我们希望滴滴公司经历此劫后,切实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团队建设和价值追求,让出行变得便捷且安全,努力杜绝成为犯罪的通道和窗口,真正成为国民心中伸手可及的安全和效率的代名词,以及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