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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辩护沟通、说服中的11个问题(下)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5-13 20:02

下篇:律师和办案人员沟通中的问题




一、办案人员拒绝和你交流意见怎么办?对你提交的书面意见、材料拒不签收怎么办?



法律规定了律师可以和办案人员交流意见,但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拒绝和律师交流意见,甚至对你提交的书面意见、材料拒不签收。这个问题,可以说困扰着很多律师,面都不和你见,你如何进行沟通,更谈不上说服。


现在这种情况有所改观,检察机关有案管中心、公安机关现在也开始着手建立类似检察机关的案管中心的部门,法院有诉讼服务中心。但这样的问题依旧存在,作为律师:一是可以选择控告和申诉;二是选择其他变通方式。


对于控告申诉,很多律师选择时左右为难,告吧,一是不知能不能有效果,二是告不就把人给得罪了,担心被穿小鞋。对于是否采用申诉控告的方式,我的态度是先好好说,实在不行,只能申诉控告,但申诉控告一定要告赢,不能够虎头蛇尾,要么做,就做到底,绝对不能半途而废。其他变通方式则可以考虑采用邮寄、快递的方式,并留存证据



二、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开庭审理前该不该把自己对案件的全部认识和看法向办案人员和盘托出,应不应该有所保留?



这个问题也有不同的认识,和盘托出让律师最担心的是自己的意见成为了办案机关“补充侦查的提纲”,不和盘托出的话,又担心会拖延问题的解决。


个人理解,不和盘托出的,主要是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什么问题都在庭审过程中来解决。不客气地说,这种想法是有点天真,我们现行的诉讼模式,远没有达到以审判为中心。这也是为什么现在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原因。在法庭上很多问题是解决不了的,而且你在法庭上提出,检察机关依旧可以采用申请延期审理的方式来对你提出的问题进行修补。所以,在现实中我个人的做法是不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开庭审理前,我一般都会把自己的对案件的认识和看法和办案人员进行全面的沟通。


但在全面沟通的前提下,也要对全面沟通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予以重视。有些问题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本来就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随着时间的流逝可能就难以被修补,你提前全面沟通,说不一定正好提醒了办案机关,一不小心成了“帮凶”,这就有违律师的辩护职责。因此,全面沟通是原则,但应该有所甄别和判断。作为律师,在作出任何行为之前,都应该对该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进行评估,没有近思,必有远虑,养成三思而后行的工作习惯。



三、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哪种方式更好?



现在有很多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喜欢采用口头的方式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以为口头上说了就算数。我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我不是诋毁我们的办案人员,绝大多数是说话算数的,但确实有个别办案人员说话不算数,做事不认账。个人认为,与办案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一定要养成文来文往的习惯,并要留有证据,以避免事后出现麻烦。所留存的文来文往也可以作为自己的工作资料,对当事人也好交代


四、在与办案人员沟通时,过高的道德期许和标准要求又没有现实合理基础,对办案人员有些难言之隐,不得已而为之之举该不该报以适当的理解?



这个问题相对比较尖锐,我从事过检察官职业,知道很多办案人员的心理,很多时候他们和我们一样,都有普通人正常的需求,很多事情也不是他们能够左右和说了算的。我这种认识不一定对,或许还会受到很多指责,但我还是要说的是,我们不能够给办案人员过高的道德期许和标准要求,要学会换位思考,多站在他们的角度考虑问题。


有效沟通和说服的原则之一就是站在对方考虑问题,法律问题的处理涉及到很多因素,法律只是其中之一,必须考虑到其他影响案件处理的因素。现在很多律师在处理问题时,过于教条化,在有的情况下不一定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不一定能够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利益。


我曾经写过一篇小文章,叫“立法的辩护和司法的辩护”。立法的辩护是从应不应该的角度入手,更多的法理上探讨,司法的辩护则是从现实着手,是从是不是的角度入手,尊重现实,尊重既有规范。我也提出过当事人的现实可得利益与法治之间的进步是否协调一致的观点,如果存在冲突如何选择的问题,过于理想化的做法个人认为并不太可取,有的时候可能适得其反。



五、与办案人员如何才能做到有效沟通,获得尊重和理解,并接受和采纳自己的意见?



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在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是需要讲究技巧,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可理解和可接受。但律师辩护不等同于辩论,更不是一场纯粹的竞技游戏。任何脱离事实、证据或者过度夸张没有目的和根基的技巧,只是口舌之快和喧哗的表演,并不具有实质意义


第一,有效沟通必须建立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律师和办案人员在沟通过程中不能违背事实和证据,不能违反认识和判断事物的基本原理、方法,不能背离基本逻辑和经验法则。否则,就会沦陷为不讲客观事实和证据,不讲基本道理和方法。

 

第二,有效沟通必须建立在专业技能的基础上。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过度热衷于辩护技巧的学习。这一是过去我们长时间不注重辩护技巧,如同被开启了新大陆,充满了好奇;二是技巧的学习充满激情,短时间内效果明显;基本知识的掌握和基本功的训练漫长而枯燥,需要长时间的积累;三是技巧具有良好的外观效果,更能够彰显个人魅力。但如果没有扎实的专业技能作为基础和保障,即便你学会了所有使用技巧的方法,但一是不能熟练运用,二是中看不中用,面对专业对手,只会不堪一击,贻笑大方。专业技能是有效沟通,获得尊重的不二法门;

 

第三,沟通之前要充分做好准备,做到胸有成竹。准备越充分,既能够体现对对手的尊重,也能够让自己的观点得到全面有效的表达;


第四,要认识到沟通是让别人明白,而不是自己明白,要选择一些能够很快让别人明白的方式。现在有些年轻律师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不论是在写法律意见、辩护词还是整理证据资料时,觉得自己明白就可以了,殊不知你做这些事是让法官、检察官能够明白,能够很快知道你的想法。因此,怎么能够让别人明白,就选择什么样的方式。


(本文系由袁志律师受邀为东方刑辩——之江论坛所做“辩护律师沟通和说法艺术”的讲稿整理精简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