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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三要素
-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5-13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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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要主动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向办案人员表达意见和诉求,通过沟通交流获取有价值的信息,与办案人员建立信任和良性互动关系,为辩护工作提供有益的帮助。辩护律师与办案人员这种沟通交流既具有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沟通交流的共性,也有特别之处。
一是沟通交流的双方在具体观点和意见上往往是不一致,甚至是相背的,是一种对立冲突双方之间的沟通交流;二是办案人员在沟通交流中,处于主导地位和具有决定权,决定着律师的意见是否被接受和采纳,律师需要说服办案人员,但办案人员不需要说服律师。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在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过程中,除了遵守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沟通交流技巧外,需要有特别注意之处。
一、从办案人员实际利益出发,增加自己意见的可接受性
每一个办案人员除了法律上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外,都会有自己办理案件的实际利益,这些实际利益往往才是决定办案人员具体办理案件方式、方法关键因素。律师在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过程中,要多站在办案人员的角度,想想办案人员的利益需求以及担心和害怕什么,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自己的意见,这样可极大增加意见被接受的可能性。
例如办案人员一般不愿意因案件程序上的瑕疵而受到指责,当案件程序有瑕疵但又不足以影响实体认定时,辩护律师可以利用办案人员这种心理,通过程序利益的放弃换取办案人员在实体利益上的让渡;又如办案人员最担心的是出现冤假错案受到错案责任制的追究,辩护律师在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时,要重点强调可能导致冤错案的发生,让办案人员更为谨慎小心,留有余地;再如辩护律师在提出自己意见的时候,可以增加自己的意见如果被采纳,将会有利于办案人员工作的开展和取得成绩,促使办案人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等等。
这种从办案人员实际利益出发,与辩护律师站在辩护立场充分表达辩护观点并不矛盾和冲突。辩护律师在沟通交流时,充分指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动摇办案人员的信心和决心,实质就是利用办案人员担心办错案,担心受到批评和指责来实现目的,二者之间是一体两面的关系。
二、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不要人为制造矛盾和冲突和让矛盾和冲突升级
办案人员具有程序和实体上的决定权,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就很难对其决定进行批评和指责。实践中,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单纯受到法律内因素的影响,其他很多因素也会影响到其行使。一旦办案人员与律师之间发生直接矛盾和冲突,对辩护律师绝对不是件好事。对于办案人员的一些行为,辩护律师是可以酣畅淋漓,快意恩仇,但却很容易激化矛盾。律师辩护追求的是实际客观效果,不是把谁说赢了,让谁难堪和哑口无言,更不是斗气。律师是气顺了,出名了,当事人却丧失了可能取得的实际利益的实例在实践中并不罕见。
这当然不是不守底线,一味迁就和姑息办案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而是要以当事人利益为重,审时度势,分清轻重缓急,不要因为受到了一点委屈和不公平待遇就采用激进的方法,在一些并不影响大局的权利上争过你死我活,非此即彼,不愿意通过沟通交流取得最大公约数。辩护工作很多时候是一种平衡和妥协,换一种方式和做法,效果可能会好很多,如果不是迫不得已,没有第二条路可走,不要人为制造矛盾和冲突和让矛盾和冲突升级。
这一点,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尤为值得重视。非法证据排除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旦被认定为非法证据,那就意味着相关办案人员将被追究责任。这不仅可能使问题趋于负责化,而且办案人员面临巨大的压力。辩护律师完全可以采用迂回的方式,以取证方式的不合法影响到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要求不予采纳,客观效果一样,但缓和了矛盾,避免了直接对立,反而更容易被接受和采纳。
三、讲究方式方法,让办案人员易于接受
在参见的一次研讨会中,有一位法官说我本人虽然很愿意和律师沟通交流,但有的律师从来都是上午十点打电话,电话没人接就抱怨我躲律师。法官是很忙的,上午十点过一般都在开庭,当然没人接电话。一上班就打电话,那基本上都在;还有的律师喜欢在快要下班时要求沟通,当然不会有好心情;还有的律师递交的辩护词,拉拉杂杂,长又不分重点,不做索引,简直是考验法官的耐心。这充分说明了辩护律师在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过程中要讲究方式方法,让办案人员易于接受。
(1)沟通交流前要做好准备,不要在自己对案件情况都不熟悉时就进行沟通交流,这不仅没有实质意义,而且会给办案人员留下不好的印象,认为律师不认真负责;
(2)要明确沟通交流的重点,具有针对性,切忌泛泛而谈;
(3)最好的方式是见面沟通交流,但都应准备书面材料;特别是对办案人员表达意见或提出诉求,一定要养成文来文往的习惯,留有证据也方便办案人员留底备查;
(4)尽可能尊重办案人员的时间安排,提前预约,充分利用办案机关为各种方便律师行使权利所提供的条件,不人为增加负担。